法院认为,济南市旅客管理中心虽然可以依法对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客运的行为进行处罚,但陈超仅实施了本案涉及的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济南市旅客管理中心对陈超在本案中被行政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及其后果进行了追究。并且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范围和金额异常重,存在明显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精神,依法予以撤销。巴黎人备用网址
法院还认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在本案中,济南市旅客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明确陈超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历史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况等,也应予以撤销。对于陈超处罚主体错误、执法程序违法的诉因,经审查,济南市旅客管理中心的相关辩护理由成立,法院不支持陈超上述主张。
最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鲁吉角(01)号罚(2015)》第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结束后,陈超表示不会上诉,而济南市旅客管理中心则没有表示是否上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